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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1月29日-“暴力抗法” | 2009/12/3 21:53:00

        【1】2009年11月29日晚,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16天前,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,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。如今,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,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“暴力抗法”
 
       【2】 成都将拆迁户自焚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“央视质疑”
 
     【3】到底是暴力抗法还是暴力执法“引自凤凰财经网”
 
      凤凰网财经> 财经滚动新闻 > 正文  到底是暴力抗法还是暴力执法
 
      2009年12月03日 13:52

      经济观察网 杨涛/文 11月13日清晨,成都金华村发生恶性“拆迁”事件,女主人唐福珍“自焚”以死相争,却未能阻止政府的破拆队伍,11月29日,唐福珍因伤势过重身亡,其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,或被刑拘,地方政府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,对事件过程,双方各执一词。(《武汉晚报》12月3日)

       明明是政府组织几十人在深更半夜进行暴力拆迁,“很强很暴力”,女主人唐福珍被迫“自焚”以死相争,不幸身亡,反而被政府认定为是“暴力抗法”,并且唐福珍的几名家属也因此而被刑拘。这种“暴力抗法”的认定,在某种意义上讲,就是谁有强权在手,谁就是执法,而谁要不服从强权的压迫,就是“暴力抗法”,这分明是“莫须有”在现代的翻版。

       地方政府认定“暴力抗法”的前提是,唐福珍的房屋是“违章建筑”。所谓的“违章建筑”不过是缺少有关部门的证书,但却是事出有因。唐家的综合楼和服装加工厂是在1996年,村支书找到唐的丈夫胡昌明,说金华村准备招商引资,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,使用土地政策优惠,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。胡昌明和村委会签订了《建房用地合同》,在此期间,他为办理房地产手续一直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,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,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。现在,政府就要修路要拆除房子,但只补偿217万元与其投入700余万元相比,差距甚远,唐家不愿意迁走也是有一定理由。何况,他家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、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却保留下来,同样是“违章建筑”,为什么享有不同的待遇呢?因此,我们要问,是不是对事出有因的“违章建筑”,可以无视房屋所有人的合理要求,进行暴力拆迁呢?

       地方政府认定“暴力抗法”另一个重要理由,是唐家扔了燃烧瓶等进行暴力对抗执法。但是,事实上,即使是这些房屋被当地国土、规划等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,也“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,并允许胡昌明对相关处罚提起诉讼,如果处罚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合法,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,应该说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的,同时也没有任何合法的拆迁手续”。因此,即使是对于“违章建筑”,也不能违法拆迁。然而,不具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区政府不但强行拆迁了,而且,是他们首先动用了暴力进行强行拆迁,在这种情形下,唐福珍一家扔燃烧瓶等行为,是一种被迫自卫的行为,如何成为“暴力抗法”。难道真的只“允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?   

      最后一个,面对着女主人要自焚,要以死保卫自己的房屋时,即使是政府方面有理在手,为什么政府就不能暂时停止强行拆迁,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止自焚呢?在生命面前,政府难道就不能有一些策略和妥协吗?这种无视他人的生命权,要将强行拆迁到底的行为,算不算是一种“暴力执法”呢?

       如今,女主人唐福珍已经自焚死亡了,而且她的死亡并不能阻止房屋的铲平和亲人的入狱,政府方面早早就用“暴力抗法”,以此来应付舆论和占据有利的地位。但是,这种由当事人自己来宣布对方罪行的做法,完全有失程序公正,因此,我们希望,唐家房屋是否属于“违章建筑”,应当给予多少补偿,唐家的行为是否属于“暴力抗法”,唐福珍自焚死亡有关官员是否负有责任,这些都需要由上级机关、人大和社会人士组成公正、中立的第三方调查组进行调查。否则,无以向公众、向舆论,向建设“法治政府”的承诺交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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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全文 | 回复(1) | 引用通告 | 编辑 | By: 皮皮爸爸
  • 标签:日记在线 
  • Re:2009年11月29日-“暴力抗法” | 2009/12/5 17:10:29
    “世界”“中国”“成都”“金华村”“官方”“老百姓”“暴力”“死亡”“心寒”“我们是谁?”
    个人主页 | 引用 | 返回 | 删除 | 回复 | By: liumingtao(游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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